- 1 -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列支范围及税前扣除的详细说明(包括午餐费算不算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 2 -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