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能源介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能源介质的正常、安全使用,确保公司生产的稳定、顺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种能源介质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涉及到本公司的能源介质包括:电力、煤气(高、焦、转炉煤气 ,发生炉煤气)、水(生产新水、软水、环水)、氧气、氮气、氩气、蒸汽、压缩空气等。 第四条 能源中心是公司能源介质使用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能源介质的供给、平衡、调度等工作。 第五条 能源中心负责高炉煤气、转炉煤气、氧气、氮气、氩气、水、电、蒸汽、压缩空气及以外能源介质的供应、输送、维护和有价统计与结算。 第六条 能源中心负责公司能源介质使用情况的检查,能源管理室牵头,协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公司能源介质跑、冒、滴、漏现象进行检查,并责令相关单位定期整改达标,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单位将依照有关条款,予以重罚。 第七条 生产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需要新增能源介质使用点时,必须先到能源中心进行申请、登记,批准后方可使用。 2 第八条 所有能源介质设备改造检修,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设备处、生产处和能源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各种二次能源介质的供应范围均以主管道到各生产厂入口第一个阀门(或盲板阀或闸板阀)为准。 第十条 由能源中心每月做出能源平衡使用计划,总调度室安排生产单位均衡使用,避免浪费。 第十一条 为使生产稳定、安全,未经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在各种二次能源介质输送主管道上私接滥用。因生产急需办理的也必须提前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工程设备处执行,能源中心能源管理室备案。一旦发现私接滥用者将根据本要点严肃处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一节 用电管理 第十二条 我公司现有110K V 变电站和35K V 变电站两座,由能源中心供电作业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交纳电费实行峰、平、谷差价电费,电单价比为3: 2:1,峰、平、谷三段时间分别为:峰段:8 点—11 点;19 点—23 点夏季;18 点—22 点 冬季,平段:6 点—7 点;11 点—19 点夏季;11 点—18 点,22 点—23 点冬季;谷段:23 点—次日6 点。生产处和各生产厂要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将检修和停产时间尽量安排在峰段;不需要连续生产,间断运行的设备,尽量安排在谷段和平段生产。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的大型用电设备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