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景区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华山景区申遗进程,同时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华山景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山景区范围内的村民农居建设和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商业网点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第三条华山景区拆迁安置专项工作设立指挥部,负责景区拆迁安置的牵头抓总,协调拆迁、规划和建设工作。玉泉办事处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是景区拆迁安置和建设的主体,在符合华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华山景区规划的前提下,采用依法拆建和行政推动相结合的办法实施拆迁安置工作。第四条在华山景区范围内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严格依照景区规划要求分步实施。首先对拆迁范围涉及的村庄用地及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商业网点用地实行一次性征收。对拆迁土地范围以外且符合景区长远规划中用于绿化用途的农用地,实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即在权属不变的前提下,采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补偿方式,指导农民种植景区规划中要求的风景树或绿化地,缩短未来必须征收土地的规划建设周期。第五条景区拆迁安置工作坚持安置先行、兼顾重点项目落地优先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让利于民的原则,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确保华山景区项目建设落地不受影响,确保拆迁户能够搬得起、住得进、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好华山景区的社会稳定。第六条拆迁范围内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工作按照统一评估、补偿到户的办法进行。首先由受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评估规定并结合华山景区同等房屋的实际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分等定级,明确房屋主体评估价格和附属物评估价格,房屋主体补偿按照主体评估价格的1:1.1倍赔付,附属物补偿按照附着物评估价格赔付,赔偿总价明确后,拆迁户所在办事处同拆迁户签订折迁补偿合同,补偿资金由所在办事处监管直接转入统一为每个拆迁人分设的帐户中,暂不得挪作它有。属拆迁户个人的,按多退少补的办法,用于安置房的购买,属村集体的,用于安置小区公共费用支出。第七条景区安置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的办法进行,按照就近方便和遵循村改小区、建制不变的原则建设居民小区,居民小区的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建成后按照成本价格分售到每个拆迁安置户。同时,规划一定的建设预留地统筹考虑安置村今后的居住发展要求。凡涉及太华办、岳庙办的零星拆迁户,采用房屋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属地分散安置办法进行。第八条鼓励华山景区拆迁范围内的农户放弃集中安置,由玉泉办与放弃安置户签定放弃安置合同,除补偿外一次性现金奖励安置。第九条景区集中安置户的范围是华山景区内拆迁村庄中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户,一户农户只能拥有一套安置房。安置资格及分户确定由公安机关按照户籍登记资料严格审查,明确安置户数和安置人数并予以公告。凡不具备安置资格但在拆迁范围内拥有房屋建筑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及拆迁范围内的商业网点,只对房屋建筑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资格审查办法由玉泉办会同玉泉派出所共同制定并负责审查)。第十条安置户数和安置人口明确后,结合华山景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户承受能力,确定安置人口的平均安置面积,进而针对性地明确小区建设的户型分布,原则上按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四类户型进行设计建造,户均面积120平方米(具体安置房屋建设方案由建设部门制定并执行)。第十一条对个别房屋拆迁赔偿后仍不具备购买安置房的特困户、贫困户实行政府保底,确保拆迁安置全部彻底到位(特困户、贫困户的资格审查由玉泉办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并负责审查)。第十二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按拆迁安置指挥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对拆迁范围内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有合法建房手续的建筑物,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