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景区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华山景区申遗进程,同时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华山景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山景区范围内的村民农居建设和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商业网点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
第三条华山景区拆迁安置专项工作设立指挥部,负责景区拆迁安置的牵头抓总,协调拆迁、规划和建设工作
玉泉办事处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是景区拆迁安置和建设的主体,在符合华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华山景区规划的前提下,采用依法拆建和行政推动相结合的办法实施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在华山景区范围内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严格依照景区规划要求分步实施
首先对拆迁范围涉及的村庄用地及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商业网点用地实行一次性征收
对拆迁土地范围以外且符合景区长远规划中用于绿化用途的农用地,实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即在权属不变的前提下,采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补偿方式,指导农民种植景区规划中要求的风景树或绿化地,缩短未来必须征收土地的规划建设周期
第五条景区拆迁安置工作坚持安置先行、兼顾重点项目落地优先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让利于民的原则,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确保华山景区项目建设落地不受影响,确保拆迁户能够搬得起、住得进、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好华山景区的社会稳定
第六条拆迁范围内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工作按照统一评估、补偿到户的办法进行
首先由受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评估规定并结合华山景区同等房屋的实际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分等定级,明确房屋主体评估价格和附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