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3.内容3.1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3.2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3.3 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文)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3.4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3.5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1)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2)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3.6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3.7 安全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3.8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3.9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3.10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3.11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2)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