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心得体会【篇一:论陪审团制在中国确立的可行性】论陪审团制在中国确立的可行性“”古语有云: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每一粒种子,从生根到发芽,从生长到繁花似锦、硕果累累,都离不开属于它的那片土地
一旦不顾差异,肆意移植,那么橘子不再香甜,涪陵榨菜不再爽口,就连茅台酒也不再醇美了
食物尚且如此,我们的陪审制度又何尝不是呢
倘若至我国已有的法律文化传统于不顾,完全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移植在中国适用,那么它还会依旧欣欣向荣、博得众彩吗
我想答案是否定的,只有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某些环节进行改造更换,我们的法治变革才能行而有效地开展起来
我认为,陪审团制在中国的确立是大势所趋,但却注定会步履维艰
纵观当今的西方社会,各国普遍实行的陪审制度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可分为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
其中,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的是参审制
而从实质上来说,我国建立起来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属于参审制
想要讨论陪审团制在中国确立的可行性,首先我们必须要清晰地理解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区别所在
所谓陪审团制,即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做出法律裁决来协助法庭审理
在审理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为法官的量刑提供依据
所谓参审制,即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并共同做出裁决
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解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陪审员与专业法官一样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仔细分析上文所述定义,我们不难发现陪审团制与参审制间的巨大差别:首先,从陪审员的人数来看,陪审团制下的陪审员数量要明显多于参审制下的陪审员
其次,从陪审员参加陪审的形式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作为一个整体参加陪审活动,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则是以个人身份加入到以法官为核心的陪审组织中来
最后,从陪审员的职权来看,在陪审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