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出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质权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应收账款债务人(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为确保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决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主合同债权人)
甲乙双方本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诚信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合同债权】1
1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的合同,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的合同款项
2 如果合同变更,以书面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质押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2
1 定义: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合同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非属上述情形的应收账款不适用本合同条款
2 甲方承诺2
1 甲方承诺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2)甲方从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3)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