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印发《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院属各科室:为加强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医院制定了《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医院2014年6月13日*****有**医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面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等法律、规范及集团公司《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院内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五条防火重点部位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医院主要包括以下部位或场所:(一)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办公楼
(二)药库、药房、器械库
(三)制氧机房、6kV变电所、消防监控室、信息机房、档案室
第六条禁火区指除固定用火外,不得放火或有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区域,在该区域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称《动火工作票》)
第七条固定用火指生产工艺设置用火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常规作业
可分为:(一)生产性(科研、分析、化验)固定用火,如各种喷灯、酒精灯、火炉、液化石油气炉、电炉、烘箱、马弗炉、电加热器等用火
(二)生活性固定用火,如热饭用微波炉、液化石油气炉、天然气炉等用火
此类用火,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用火单位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建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