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请销假制度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
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
一、请假手续1、请假者应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或转请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将持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准假证明,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补办手续,否则按情节轻重扣除本人及所在科室奖金
2、休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者,应在假满之前申请续假手续(如生病、路途中断等,病假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原请假时间到岗,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3、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病休息2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休息超过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应持保健科证明,经科室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上班,两次病假间隔在30天以内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二、请假审批权限1、医院院长请假,由上一级单位领导审批
副院长请假,院长审批
2、各科室主任
科室负责人请假,有主管院长审批
3、其他人请假,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事假超过3天,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个月(含1个月)者,由科室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4、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各种假期的期限(一)探亲假1、在编员工,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1)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两年一次为45天,路费全报销
(2)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费全报销;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费按超出工资30%的部分报销
2、探亲要求:(1)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能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
调动来院及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2)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