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部分评定原则和方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设评定条款共93条
其中设否决条款5条(条款号前加“**”);重点条款17条(条款号前加“*”),每条满分为10分;一般条款71条,每条满分为5分
3、各条款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所要求的程度确定
各条款评分系数规定如下:①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②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
6;③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4、验收评定时,按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项目
否决条款合格,且评分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60%为合格
第二部分检查评定项目一、人员与机构:1、医疗机构应有由主管院长、药学部(药剂科、药局)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组织
2、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应直属药剂科领导,包括配制、检验两部分
**3、配制和药检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具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制剂质量负责
*4、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制剂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学历,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药学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制剂人员总数的50%
5、灭菌制剂、普通制剂与中药制剂应配有相应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6、药检室检验人员应由药师或大专以上药学学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7、从事灯检工作的人员裸眼视力应在0
9以上,无色盲
8、制剂和药检负责人变更时应30天内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及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备存
二、厂房与设施:10、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距制剂室30米以内不得有公厕、锅炉房、太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以及其他污染源,10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要保持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