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钢质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053
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
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
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7231-200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危险因素 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2 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 安全评价 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4 三级安全教育 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5 四新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6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7 相关方 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如外来施工单位、供货方、合作伙伴等
8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