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船舶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船舶工程设计市场秩序、促进船舶工程设计市场有序发展,保证船舶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船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船舶工程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的船舶工程及其设备的设计、船舶工程技术咨询、船舶产品调查与鉴定等技术服务及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渔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分为船舶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船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船舶工程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船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船舶工程和技术特点 设立 类别 和级别
取得船舶工程综合资质的企业(单位)其承 接 船舶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 受 限 制;取得船舶工程行业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 接 同 级别 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业务;取得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 接 同级别 相应的船舶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船舶工程行业资质的企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