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理赔质量指引 第一章 概论 一、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和作用 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在于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船舶保险理赔工作提供切实有效的技术指导,帮助本公司理赔人员掌握船舶险理赔的关键环节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技巧,从而全面提高本公司的船舶险理赔水平和赔案处理质量,合理控制船舶险的超额赔付,保证船舶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本《指引》的作用有: (一)阐述船舶保险理赔工作的相关工作程序,分析船舶保险理赔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引导理赔人员提高对船舶险理赔工作的认识,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满足理赔工作的需要
(二)针对船舶保险理赔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总结出一般原则和要点,结合相应的案例说明,引导理赔人员迅速掌握各个理赔阶段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提高理赔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船舶保险及其理赔工作的特点 在现代保险史上,船舶保险被公认为是现代保险的起源,是历史最为悠久的保险险种
在中国,船舶保险也是由本公司的前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最早开办的险种之一
目前本公司的船舶保险业务主要包括:远洋船舶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远洋船舶建造保险、修船责任保险、集装箱保险等,使用的条款主要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86
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
1)及其10个附加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远洋船舶建造保险条款》、《集装箱保险条款》等
与其他非车险相比较,船舶保险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一)船舶保险风险较大,属于高风险业务
这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决定的:首先船舶所面临的风险程度较高,出险率高
本公司的船舶险业务数据表明,船舶保险的出险率大约为33%
这就意味着本公司每承保的 3条船舶中,就会出现一件理赔案件
这种风险程度是一般陆上财产无法比拟的
其次船舶上的风险比较集中,风险单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