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技改服务合同 xx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x 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甲方厂区建立6 万吨/年的洁净改性动力配煤生产线,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1.项目名称: xx 市化工有限公司洁净改性动力配煤生产线建设。 2.项目内容:由乙方设计和安装炉前简易加药装置,同时供应BX-JM1型煤炭改性剂,在炉前配制洁净改性动力煤,使煤炭在锅炉中实现催化改性燃烧;建立洁净改性动力配煤生产线,利用两种以上的煤炭进行洁净改性煤的深度加工;开发洁净改性配煤计算机软件,建立适应于甲方使用的计算机配煤系统。 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改善环境的目的。 4.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4.1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炉前简易加药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工作周期为合同签定后一个月, 安装完毕后开始BX-JM1 型煤炭改性剂的供应;合同签定后三个月,进行动力配煤生产线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安装调试期为 1 个月;合同签定后六个月进行计算机配煤系统软件开发,开发期为 5 个月,安装调试期为1 个月。 4.2 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炉前简易加药装置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30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4.3 炉前简易加药装置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装置设计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按BX-JM1 型煤炭改性剂的添加规程试运行72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5. 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5.1 项目的年节能效益为388.7 万元(详见附件B)。 5.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80%的节能效益,即每3 个月分享节能效益77.74 万元,30 个月共计分享节能效益777.4 万元。 预计节能量为10%, 即年节约煤炭5980 吨。 当实际节能量不超过或不低于预计节能量的5%时,年节能效益仍按388.7 万元计算;当超过或低于预计节能效果的5%时,乙方分享的效益亦按同样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此项增加或减少每项目年计算一次。节能量的计算与确认详见附件B、 C。 5.3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满三个月后的七天内(以款项实际进入乙方银行帐号的时间为准)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