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 管理办法 苏州市规划局 2015
01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适用本办法;下辖县级市和吴江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和城市规划实施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城市规划实施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包括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占道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管理,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协作
第五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和《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启动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 (一)苏州市区范围内编制的控 制性 详 细 规划; (二)对 控 制性 详 细 规划确 定的用地 性 质 、地 块 容积 率 等有重 大 调整 ; 3(三)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一)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5 倍以上; (二)用地规划指标有重大调整的项目; (三)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四)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