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九三四年一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他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
但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打倒帝国主义及国民党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创建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进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阔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官吏,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的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运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运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