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鄂城区中小学教师工作业绩评价方案(试行)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我区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我区中小学教育质量,进一步构建教师队伍机制,增强教师活力,不断激励广大教师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热情,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订本评价方案
二、评价依据、原则与对象(一)评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和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规定,结合我区教育质量管理的实际需要,实施教师工作业绩评价
(二)评价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价要坚持过程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2、导向性原则
评价要突出教育质量核心,教育质量要体现社会发展对教育的新要求和教育发展趋势,以教师发展为本
3、激励性原则
通过评价要有利于激发教师工作热情,有利于增进师生之间、教师与管理人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达到以评促教、促管和促学的目的
4、全面性原则
评价既要考核教师的教学效果,也要考核教师的德、能、勤、廉等方面的表现,促进整体优化
5、可操作性原则
考评方法要切实可行,易于实施
(三)适用对象本方案适用于我区中小学在岗教师的工作业绩评价,包括学校教育管理干部(含中心学校校长、副校长及其他工作人员)教辅后勤工作人员、中小学校长、中心学校干事的业绩评价
三、评价内容与办法(一)任课教师评价任课教师的评价内容分为学生满意度测评、同行认可度测评、工作过程考评、教学质量考核等“四个维度”,每个维度实行等级加分数量化,按比例折算相加的值即为教师年度考评结果
“四个维度”的比例分配为,学生满意度测评占 15%,同行认可度测评占 10%,工作过程考评占 25%,教学质量考核占 50%,每学年评价一2次
全区中小学所有承担学科教学任务的人员都必须接受“四个维度”的评价
1、学生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