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公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园管理,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美化城市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城市中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娱乐,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普及活动和锻炼身体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社区公园。第四条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市属公园的管理。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公园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林业、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公园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公园的建设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九条公园建设应当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证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第十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园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