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钦州工务段电动三轮车管理,确保安全、有效的使用电动三轮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三轮车的使用范围 电动三轮车作为车间、班组生产物品转运工具,不得用于其他非生产使用,如擅自将电动三轮车作非生产使用的,将追究使用及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条 使用人员要求 1
各车间、班组必须指定专人驾驶,报人力资源科主管职教人员考试认定合格,非指定驾驶人员擅自使用电动三轮车者,按 C 类违章处理,全段通报批判,因擅自使用三轮车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的,由驾驶人员赔偿
驾驶员须严格根据电动三轮车安全操作规程法律规范驾驶,严禁载人,载物时禁止超重、超速、超高、超宽或其他违章行为
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持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时要戴安全头盔;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同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驾驶前要做好车辆的检查工作,主要检查刹车、灯光、轮胎、胎压
行车速度不允许超过 15km/h
驾驶时不允许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冰冻、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严禁驾驶电动三轮车
电动三轮车一律不得驮带人员
电动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 15cm,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 30cm,否则属于违规载物
第四条 充电要求 1
每台车辆要根据车辆情况安装满足充电负荷的合格充电线路,线路敷设应固定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