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医院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医院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增强全体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规范言行,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医院文化氛围,不断增强医院凝聚力,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分总则、行政后勤、医疗管理、科研教育管理、附则五个章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院在岗工作人员,条例规定的奖励和处罚由各职能部门主任、工会代表、临床科室代表等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有关行政处罚最终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一节奖励第四条设立先进集体奖和先进工作者奖
医院根据各科室及职工的年度工作情况,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积极抢救、保护公共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奖励 300〜3000 元
忠于职守、严守制度、敢于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犯罪分子有功者,奖励 300〜3000 元
在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方面有改进措施,付诸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的,奖励 300〜3000 元
对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医院增收或节支效果明显的,经科室(部门)提出,有关人员鉴定,院部批准,奖励 200-500 元
医院工作人员受到病人来信表扬和送锦旗(镜框)每次奖励 50 元;病人直接通过新闻媒体表扬每次奖励 300〜500 元
第六条工作人员为医院争光,代表医院参加县级以上业务竞赛的获奖者,医院给予配套奖励
在各类学会、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市级以上奖励,医院配套奖励
第七条非业务类竞赛荣获县级以上奖项者,医院按 1:0
5 配套奖励
第八条在工作岗位上无端受到病人指责谩骂能忍辱负重,继续履行职责的,奖励 500〜1000 元,全院点名表扬
第二节处罚第九条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大类
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留用察看(察看期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