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农业科技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 (民国 93 年 10 月 29 日发布 )第
条 本办法依农业科技园区设置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条 本办法规定之事项,由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管理局) 与依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设立之分支机构或人员执行之
保税货品管理第
条 园区事业於办妥公司设立登记,并经海关核准公告监管後,始可由国外进口保税货品
园区事业进口保税货品应依海关相关规定,设立保税帐册,并指派专职人员办理保税业务
园区事业尚未办妥公司设立登记而需自国外进口保税货品者,得检具管理局同意厂房租赁文件,向管理局申请专案进口保税货品
但需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款保证金,始可办理通关手续,并於办妥公司登记後,再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税款保证金
条 园区事业开始营业达三个月以上者,得检具下列文件向管理局申请办理保税货品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业务:一、公司登记及营利事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二、足资证明开始营业已达三个月之统一发票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年经税捐稽徵机关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核定通知书影本 (尚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核定者,检附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影本)
公司成立未满一年者,应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影本
四、原物料管制作业流程说明书
五、工厂、仓库等保税货品储存处所配置平面图
园区事业申请前项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资格,经管理局初审通过後送海关依评估审查表 (如附表一) 详实评定;其评分达八十分以上者,由管理局核定之
依公司法规定合并或分割後存续或新设之园区事业,得申请承受合并消灭或分割前已取得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资格
条 园区事业经核准办理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业务者,应聘任二名以上之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