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版 管 理 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10 号 现发布《出版管理条例》,自 199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进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养、有益于经济进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方化沟通,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出版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职权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全国性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根据其章程,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适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九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进展。 第十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 3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