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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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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法律规范【9】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法律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企业申请相关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属于转租房屋的,除提交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出租人转租的相关证明;属于无偿使用房屋的,提交产权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允许无偿使用的证明。企业将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经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具合法使用证明,可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相关单位对企业提供的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应仔细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出具虚假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法律规范。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http://www.js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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