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研助手岗位管理规定 医院科研助手岗位管理规定 根据学校有关通知精神,为鼓舞和支持讨论人员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顺利完成科研项目,特设科研助手岗位,并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科研助手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讨论期间聘请并支付劳动酬劳、协助其完成科研项目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助手)。 二、讨论人员所主持的科研项目需配备助手,且其经费具有支付助手劳动酬劳能力的,可申请配备助手。 三、助手人选要求: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选定相应学历、资历、身体健康人员。 四、助手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科研项目相关工作,完成项目负责人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助手聘用期限: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需要决定。 六、助手福利待遇: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参考院内合同人员相关标准,与拟聘人协商后,报人事部门确定。所需经费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等,均由项目负责人在其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七、审批程序及合同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将选定助手的申请材料报人事部门审核,由人事部门呈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批准后,人事部门按规定与助手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聘用合 同一年一签,若少于一年以月为计算单位,按院内合同人员进行管理。助手聘用期间归属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科室管理。 八、助手的相关待遇由医院统一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由人事部门统一办理。所需经费经科研项目负责人确认后,由财务部门定期从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中扣除。 九、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