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 52 条-合同法 合同法第 52 条-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释义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物、枪等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说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见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成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毁灭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可怕担当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怀,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假设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那么缺乏以疼惜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有意隐瞒真实状况或者有意告知对方虚假的状况,哄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供应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力气的状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有意
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状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