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第一节 销项税额的检查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的检查 (一)销售确认的检查1、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置方收取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置方的全部价款;〔2〕向购置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1〕价外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2〕价外费用不包括的主要工程:①向购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了购货方的
3〕关于价外费用的几例认定:①铁路支线维护费
②原油管理费
③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
〔3〕消费税税金
2、视同销售〔1〕实行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企业,委托方将委托代销的商品作为手续费直接从委托代销商品中支付给受托方的,其支付给委托方的商品应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本企业的根本建设、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该商品、产品领用时视同销售
〔3〕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经营者的在产品〔商品〕移送时视同销售
〔4〕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在产品〔商品〕分配移送时视同销售
〔5〕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于产品〔商品〕移送时视为销售
〔6〕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无偿赠送他人的,于产品〔商品〕移送时视为销售
〔7〕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