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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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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的通知》(政办字〔20xx〕52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 年 2 月底前,为全区符合条件的 60 周岁(含 60 周岁)以上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等方式,探究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进展体制机制,推动形成普惠型养老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家庭养老床位。根据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对老年人住所进行地面、卧室、如厕洗浴设备、物理环境等方面的适老化改造,配备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针对老年人身体状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明确进展目标、惠及人群、服务内容、质量监管等。 三、工作要求 (一)服务对象 具有区户籍且在区长期居住的,经评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对该部分人群实现全覆盖。租赁房屋居住的老年人原则上暂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范围(因棚户区改造等特别原因涉及躲迁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视情况确定)。已享受政府补助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家庭,只进行智能化改造。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不得重复享受购买服务,待服务结束后,可根据申请情况及时纳入服务范围。服务机构可在政府购买服务外,为其他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有偿服务。 本项目对服务对象不具有强制性,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愿申请。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经过评估符合要求的新增服务对象按年纳入,因去世、户籍迁移、条件改变等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服务对象按月减退,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报区民政局组织服务机构实施。 (二)服务机构 1.依法登记具备相应服务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含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及连锁化运营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具备专业服务团队及运营管理能力,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2.服务机构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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