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14 年编制(试行)(5 月 8 日定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1一总则1 设计收费原则1.1 为了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发包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标准。1.2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收费。1.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收费标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1.4 建筑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收费标准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或显著提高了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设计,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 5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1.5 设计人承接建筑设计时,发包人有权利了解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工期、服务质量以及收费标准。1.6 建筑设计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合同额的 20%作为定金;(2)实施方案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 10%;(3)初步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20%;2(4) 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 40%;(5) 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 10%;注:如果发包人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留有尾款,其比例不应超过合同额的 5%。该尾款应在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时结清。如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停工,应在停工 1 年内将尾款支付给设计人。预留和支付尾款应在合同中注明。1.7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设计深度规定,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服务等要求。建筑设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建筑设计费。由于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1.8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额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费。2 设计服务内容本收费标准设计服务内容分为基本设计服务、附加设计服务、专项设计服务及其他设计服务。2.1 基本设计服务指在建筑设计中提供建筑、结构、设备、电气专业的建筑设计文件及服务,涵盖的设计阶段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有实施方案设计(含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三个3阶段,也有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并提供设计技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