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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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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和加强各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平安,有效利用和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为社会保险事业效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四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那么,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平安,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为社会保险事业效劳,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应当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业务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且要配置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健全业务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业务档案工作健康开展。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及各种载体的档案。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的工作任务:1、指导、监督、标准本单位文件材料的组成、积累、格式及归档等工作;2、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资料;3、仔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利用,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效劳。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履行业务档案工作职责,圆满完成业务档案工作任务。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参加对业务档案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附件 1〕,制定适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第十一条 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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