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工发生事故损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别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诉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