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步骤 工伤鉴定步骤 一、工伤认定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损害
工伤必需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
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特别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
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确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 60 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 15 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伤残状况发生改变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是每个职工特别关怀的问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帮助器具费等
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全部享有,即使应当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论,依据伤残程度不同,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
造成死亡的,应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