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 阳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 实 现 城 乡 规 划编 制 和 规 划 管 理 的 标 准 化 、 法 律 规 范 化 和 法 制 化 ,保 障 城 乡 规 划 实 施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划 法 》 、 《 甘 肃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 、 《 甘 肃 省 建 设项 目 规 划 许 可 办 法 》 、 《 甘 肃 省 城 镇 规 划 管 理 技 术规 程 》 等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城 乡 规 划 的 制 定 、 修改 和 实 施 ,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定 。 本 市 的 规 划 区 可 以 划分 为 城 市 规 划 区 、 镇 规 划 区 和 村 庄 规 划 区 。 第 三 条 各 项 建 设 工 程 的 规 划 管 理 和 建 设 , 应当 根 据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 村 庄 规 划 和 历 史 文 化 名城 保 护 的 相 关 规 划 执 行 ; 尚 未 编 制 上 述 规 划 的 , 应当 根 据 上 层 次 城 乡 规 划 和 本 规 定 执 行 。 第 四 条 制 定 和 修 改 城 乡 规 划 应 当 注 重 和 加 强对 土 地 使 用 现 状 及 已 经 作 出 的 规 划 审 批 和 许 可 行 为的 调 查 , 遵 循 前 瞻 性 、 科 学 性 、 可 实 施 性 、 节 约 集约 用 地 、 提 高 城 市 综 合 承 载 力 以 及 有 利 于 发 挥 规 划的 引 导 、 统 筹 、 调 控 等 公 共 政 策 作 用 的 规 划 编 制 原则 。 其 中 , 有 关 工 业 、 农 业 、 畜 牧 业 、 林 业 、 能 源 、水 利 、 交 通 、 城 市 建 设 、 旅 游 、 自 然 资 源 开 发 等 的专 项 规 划 , 应 当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第 五 条 城 市 设 计 贯 穿 城 乡 规 划 各 阶 段 。 重 要地 块 宜 遵 循 自 然 环 境 与 人 工 景 观 、 历 史 文 化 与 现 代文 明 、 地 方 特 色 与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