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动车管理新规定 成都电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 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阻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第十二条 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 (三)不准酒后驾驶; (四)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准带人或拖带车辆; (六)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厅,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有关自行车驾驶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必须停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经营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