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动车管理新规定 成都电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
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
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 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阻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第十二条 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 (三)不准酒后驾驶; (四)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