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与创新第一节 北京市根底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与措施一、关于根底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一〕1999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深化本市根底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假设干意见
,决定进一步深化北京市根底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究和建立更加适应首都经济建设需要的根底设施投融资体制,并提出了深化北京根底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具体政策1.投资主体多元化
根据根底设施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其分为非经营性工程和经营性工程: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城区道路、城区河湖治理等;经营性工程包括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燃气、供热等
非经营性工程仍主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
经营性工程要逐步由以政府为单一投资主体,转向在政府政策引导下以根底设施投资公司投资为主,企业、民间投资者和外商多元投资主体共同参加投资的有序竞争
2.融资渠道多样化
融资渠道要由政府拨款的单一渠道向政府拨款、政府控股参股、企业利用市场融资,以及民间投资者和外商直接投资相结合的多样化融资渠道转变
非经营性工程由政府直接投资
经营性工程由根底设施投资公司负责投融资,可实行包括国内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多种融资手段
同时,积极鼓舞和引导民间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经营性根底设施
3.财权与事权统一化
为充分调动区、县政府投资根底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那么,将目前由市政府负责的根底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局部下放给区、县政府,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及区、县政府在根底设施建设上的投资范围和责任,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4.政府管理标准化
强化对政府投资根底设施建设工程的管理,加强监督调控,各部门明确职责,实现管理标准化、程序化
由方案部门负责工程前期规划与决策、资源总体平衡、资金综合平衡、投资政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