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台灣農村發展概述(初稿,請指正)蔡培慧1摘要台灣農業結構發展,經歷了戰後初期至 1966 年「米糖創匯、以農養工」、1967-1978 年「計劃性經濟專業農作」滿足國內消費需求、1993 年起推動「農業貿易自由化」以市場競爭力決定產業存續,國家職能商品化的結果,傳統農業被迫全盤放棄。結構轉變乃是國家控制之下的產物,國家透過土地改革、肥料換穀、農業專業區、農業機械化等措施達成計劃性經濟目標,然而 1993 年 GATT 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後,台灣政府尊循農業協議,計劃性經濟措施失調,國家將自身職能商品化,台灣農業分歧為市場經濟、小農維生二條不同路線。面對不同處境的農民社群,應細緻的探討農民「受剝削」內涵,筆者認為農民受剝削具有經濟層面與文化層面二層涵義,因此農村工作不僅僅是生產資料的鬥爭更是意識形態的鬥爭。1.農復會與台灣農業結構轉變戰後台灣農村發展與美援體制下之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復會〕密切相關。自 1948 年 8 月 5 日中美兩國簽定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協定 〔 Agreement Providing for the Joint Commission on Rural Reconstruction in China〕,確立了美國以經濟援助、專家指導協助中國農村發展的前提下,農復會於該年 10 月 1 日於南京正式成立。至 1978 年 9 月15 日因中美斷交美方照會台灣終止雙方農業合作並停派美籍委員,農復會乃於1979 年 3 月 15 日結束〔邱湧忠,1991〕。1作者世新社發所碩士,台大農推所博士班讨论生,E_mail:d91630002@ntu.edu.tw農復會成立之初除行政部門外,設立技術部門,分為農業增產組、綜合計畫組、地方自力啟發組、社會教育組四組,期間經過二十次的調整擴增為植物生產組、畜牧生產組、農業經濟組、農業信用組、水利工程組、鄉村衛生組、森林組、漁業組、農民輔導組等九組。國民政府遷台之際,農復會組織體係也一併移到台灣。農復會的組織架構採取專家指導,各級計畫審核的扁平式組織制度;其業務推展的最高權責單位為委員會,設立初期委員共五位,三位中國籍、二位美國籍,1957 年美籍委員減少一位,1964 年中國籍委員減少一位,此後三位委員為農復會決策核心。農復會創建之初中方委員為蔣夢鱗、沈宗瀚、晏陽初;美方為 Raymand T. Moyer、John E. Baker,由蔣夢鱗擔任主任委員。Moyer 參與美國農業部主導之中美農業合作方案並曾任中美農技團副團長、Baker 曾任華洋義賑會總幹事。中方委員由總統指派、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