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O九一OO八三一四一號公告頒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六次委員會議通過〕b9815eef-2d85-4114-ad54-8a908f9ae94d.docx契約審閱權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三日〕出租人簽章:承租人簽章: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內政部編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立契約書人出租人 茲為房屋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房屋標示及租賃範圍房屋標示:所 有權人縣市市區鄉鎮路街段 巷 弄 號 樓 地下室建築物完成日期租賃範圍 面積〔 平 方公尺〕建號權利範圍有 無 設 定 抵 押權、查封登記或其他物權之設定有無租賃或占用之情形備註民國 年 月 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用局部車位:地上〔面、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坡道式升降式停車位編號第 號車位。租賃範圍:□□房屋全部 □樓房間 □間第 室。□□車位全部 □□〔日間夜間〕。其他: 。 第二條租賃附屬設備除另有清單外,租賃之附屬設備有:□電視 □台冰箱 台□冷氣 □台沙發 □組床組 □套窗簾 □組燈飾 □件梳妝台 □件電話 具〔號碼: □〕熱水器 □ □ □台排油煙機流理台瓦斯 □□爐天然瓦斯/桶裝瓦斯其他 。 第三條租賃期間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租金約定及支付每月應繳月租金新台幣 元整,並於每月 日前支付,承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第五條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擔保金新台幣 元整。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前項擔保金,除有第十六條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之。 第六條押租金方式給付租金押租金新台幣 元整。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押租金給付後,承租人□□應另支付租金、擔保金。□□不另支付租金、擔保金。前項押租金,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承租人依約履行債務並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之。 第七條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租賃期間,使用房屋所生之相關費用:一、公共基金:□由承租人負擔□由出租人負擔□ 二、管理費□由承租人負擔□由出租人負擔□ 三、租賃契約成立前應繳之相關費用由出租人負擔;租賃契約成立後公共基金由□承租人□出租人負擔。 第八條稅費負擔本租賃契約有關稅費、代辦費,依以下約定辦理:一、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二、承租人營業所須繳納稅捐由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