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的程序 具备执行回转条件的,法院应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执行回转裁定可由当事人申请作出,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
关于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
假如对当事人的损害是由于法院的错误或者法院的不当执行造成的,当事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执行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假如对当事人的损害是由于法律文书的错误造成的,则应分别状况作不同的处理: 〔1〕假如损害是由于原执行权利人的缘由造成的,如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真实状况等,则应由原执行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假如损害是由于原执行义务人的缘由造成的,如对某些特定的诉讼行为理解错误,从而实施了错误的诉讼行为,则应由原执行义务人承担责任
〔3〕假如损害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制的缘由造成的,如法律文书的制违反法定程序、使用法律错误、超越法定权限等,则应由法律文书的制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开始 执行开始也即执行程序的发动
执行的开始有两种方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其中,申请执行是主要方式,这是处分原则的必定要求,即是否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合法权益,原则上属于权利人的处分范围,应由权利人确定
而移送执行则是次要方式,是对申请执行的必要补充
执行和解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和解的协议能够重新确定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关系
和解协议仅对参加和解,并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的当事人有效,和解当事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消原执行根据的效力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或中止执行,并不是因为执行根据存在错误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它没有对抗有关机关或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效力
假如和解协议的内容是权利人放弃全部实体权利,和解协议的效力之一即是终结执行
假如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免除义务人的部分义务,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