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场航班运行保障标准1 为了规范航班运行保障,提高运行效率,促进航班正常制定本标准。2 本标准适用于机场航班运行保障工作。3 定义3.1 机型分类:3.1.1C 类航班空器:翼展 24 米(含)-36 米主起落架外轮间距 6 米(含)-9 米如 B737 系列、A320 系列等。3.1.2D 类航空器:翼展 36 米(含)-52 米注起落架外轮间距 9 米(含)-14 米如 B757、B747、A300、A310 等。3.1.3E 类航空器:翼展 52 米(含)-65 米,主起落架外轮间距 9 米(含)-14 米如 B777、B747、A300 等。3.1.4F 类航空器:翼展 65 米(含)-80 米,主起落架外轮间距 14 米(含)-16 米如 A380、B747-8 等。3.2航空器开关舱门时间3.2.1计划开航门时间:按照航班原定计划开舱门的时间。3.2.2 预计开舱门时间:航空公司根据航班保障作业情况推测开舱门的时间。3.2.3 计划关舱门时间:按照航班原定计划关舱门的时间。3.2.4 预计关舱门时间:航空公司根据航班保障作业情况推测关舱门的时间。23.3 上述定义只适用于本标准。4 航班信息4.1 机场、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旅客和各航班保障部门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4.2 机场运行指挥部门应及时将获知的航班起飞、落地时间提供给各航班保障单位。4.3 机场运行指挥部门负责发布航班停机位分配信息,并至少在航班到达前 30 分钟确定停机位。到港航班预计落地前 30 分钟,机场运行指挥部门原则上不得变更停机位。如停机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各相关航班保障单位。4.4 如机场委托其他保障单位执行停机位分配工作,被委托单位应将机位信息及变更信息及时告知机场运行指挥部门,机场运行部门通报各相关航班保障单位。5 航空器始发5.1 始发拖曳 5.1.1 机务应在航空器拖曳前完成拖曳检查工作。5.1.2 在出港机位提供使用后,航空器完成拖曳时间5・1・2・1C、D、E 类航空器拖曳至出港机位(挡轮档)时间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90 分钟(B747 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20 分钟)。5.122F 类航空器拖曳至出港机位(挡轮档)时间不应3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150 分钟。5.2 地面保障5.2.1 廊桥对接5.2.1.1 应提前进行检查,确保廊桥安全适用。5.2.1.2 航空器拖曳地其他停机位出港时,航空器按规范挡好轮档后,机务应立即给出明确对接指令,10 分钟之内完成廊桥对接。5.2.1.3 原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