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 142 号令)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 143 号令)同时废止。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1 年内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 1 年后,应当根据本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附录 1 名词解释1、用地兼容,是指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规定。2、五线,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法律规范确定的武汉市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红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对城市进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市政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3、规划用地红线,是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线。4、容积率,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容积率指标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规定另行计算。5、建筑密度,是指各类建筑外轮廓的垂直投影线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6、建筑高度,本规定对建筑高度的定义适用于建筑间距和日照的计算取值。平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的高度;坡屋顶建筑高度是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的高度加上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7、塔式建筑,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 2,以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的建筑。8、条式建筑,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 2,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 16 米的建筑。9、标准间距,按本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计算出的建筑间距;10、山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外墙面。11、纵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12、建筑间距,指两栋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13、面宽,指建筑物外立面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