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标准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依据
河北省建筑条例
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具备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相关管理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等效劳,并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机构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一个设区市或县应当只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同意设立;〔二〕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人员别离、财务独立;〔三〕有满足进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驻场部门管理要求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应设有独立的开标室、评标室;〔四〕已与“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联网,具备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具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效劳的能力;〔五〕专职业务管理人员不少于 4 人,中心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 7 年以上招投标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业务管理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六〕有健全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七〕近 3 年内,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 1
5 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第六条 申请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申请表
;(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业务管理人员根本情况;(四)场所产权证明材料;(五)主要效劳设施清单;(六)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七)内部管理制度全文;(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