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经费使用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管理体制,加强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建立标准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水平,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开展,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海南大学各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应财务工作应符合本方法的规定
各学生社团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加强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遵循以自筹为主,校团委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那么
在报请校团委批准后,可接受社会力量的赞助,但其赞助行为不得损害学校、学生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要遵循合理、节约的原那么,用于学生社团的管理及各个活动组织上,不得用于与学生社团活动无关的方面
第五条 学生社团所有财产属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效劳会员,开展学生社团,繁荣我校校园文化,开展积极有益的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养
第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各社团财务具有管理、监督、审核的权力
各学生社团必须积极配合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管理第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专人专项管理,受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监督,用于各学生社团活动的补助,购置日常办公用品,组织大型社团活动的开销等
第八条 凡购置日常办公用品,需逐项列出购置用品清单,上交主席团批准同意前方可购置
金额低于 300 元(含 300 元)时,由主管副主席签字批准;金额在 3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含500 元)时,必须提交主席团讨论后,经主席签字批准
金额高于 500 元时,必须提交主席团审核后,由主管副主席提请团委老师批准, 合格后在主管副主席处签字备案
购置后,由财务部清点数目核对无误后,凭收据和发票给予报销
金额为 10 元以下(含 10 元)可凭收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