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2014 年 5 月 16 日 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太原市城区(迎泽区、小店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晋源区、尖草坪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非住宅、住宅中的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物业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产品、服务,属于《山西省定价目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其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标准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按此标准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六条 物业服务与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舞物业服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超过三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4〕274 号)由物业所在地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