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的日常管理,标准员工行为,真正做到奖优罚劣,特制定本条例。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3 员工缴纳公共活动金相关条款及标准3.1 考勤管理类: 迟到:以打卡时间为准,迟到在 30 分钟以内〔含〕,按每分钟 1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迟到在 30分钟以上〔不含〕,按旷工半天处理。当天迟到时间累计超过半天,按旷工一天计算;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的〔特别情况经批准的除外〕视为早退。早退时间在 30 分钟以内〔含〕,每分钟按 1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早退时间在 30 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当天早退累计时间超过半天,按旷工一天计算; 旷工:旷工半天按 40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旷工一天按 80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扣依次类推。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大忙季节当月累计旷工达四天及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工资不予结算; 不戴厂证或不按规定戴厂证入厂工作的每次按 5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注:厂证佩戴在工作服左上角或左袖固定位置处,不得将厂牌反戴或挂在腰部处,特别工种如包装组员工上班时间需将厂牌挂在指定位置处。); 遗失厂证者请立即到人事行政部补办,每次按 10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上班忘记打卡如不及时填写“漏打卡申请单〞的,不计当日工资,当月累计签卡次数超过三次的,超过次数的每次按 2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代员工打卡者和被打卡者受到相同的处分,每次分别按 20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3.2 宿舍管理类未经许可私自换床位者,应勒令其退回原位并按 20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在宿舍寝室及床头私拉电线者每次按 20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在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告者每次按 20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成心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并按 50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或未经许可留宿外人者每次按 50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造成不良后果者,承当一切损失并作辞退处理;在宿舍内聚众赌博者每人每次按 100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安排者,每次按 20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者,情节轻微的打架双方每次按 100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情节严重的打架双方每次按 200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作辞退处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未经许可不按时回宿舍或不按时熄灯就寝者每次按 10 元缴纳公共活动金;不遵守宿舍其它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 10—100 元缴纳公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