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民医院痛苦疗效评估法律规范与程序1、将痛苦评分纳入病历专科检查项目。2、教会患者及家属痛苦评个方法。3、评估时间:入院时首次评估,痛苦评分≤6 分患者每日评估 2次连续评估 3 天,改为每日评估一次;痛苦评分>6 分患者每日评估 2次,连续 3 天评分≤6 分者,改为每日评估一次;出现爆发性痛苦立即评估,给药半小时后再评估。4、评估人员:每日 8:00 由病房医师评估,17:00 由病房医师评估。5、评估要求:入院时评估当时痛苦的强度;每日 2 次的评估,为过去 12 小时平均痛苦强度;每日 1 次的评估,为过去 24 小时平均痛苦强度。6、记录方法:⑴ 痛苦强度采纳数字评分法,记录在体温单的相应项目栏内。⑵ 长期药物镇痛记录为:3/D,“3”表示过去 12 小时或 24 小时平均痛苦评分。⑶ 首次药物镇痛和爆发性痛苦药物镇痛记录为:73/D,“7”表示用药前的痛苦评分,“3”表示用药后半小时的痛苦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