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结算票据管理摘自《永财通字【2024】第 0010 号》为加强公司内部监控、保证公司收到和支付资金的安全性,现对财务结算票据的收支作如下规定:一、管理规定1、 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开具,每日核对已开支票存根号码与空白支票的号码的连续性,防止支票的遗失。2、 支票签发必须注明收款人,写明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并加盖“不得转让”;特别费用支付无法确定金额的,经财务经理批准后,按估量金额在小写中相关格子中填写¥如:估量支付在 1 万元内,则在支票“万”一格中填写¥。3、 支付票据必须由领款人在票据存根上签字。4、 财务印鉴必须二人保管,财务经理保管法人章,出纳保管财务章,出纳开具票据后必须交会计审核盖章后方可支付,必须严格保管财务印鉴。详见第十二章第四节《财务印章管理制度》5、 收到的即期票据,包括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在一天内解缴银行,不得积压。二、处罚规定1、 印鉴不实行分管制度的,对会计和出纳各处 100 元罚款。2、 未经批准签发空白支票的,对出纳处 200 元罚款。3、 支付票据无收款人签字的,每发现一处对出纳处 50 元罚款发生支票遗失的,对出纳处 100 元以上的罚款;如造成公司损失的,还需按损失金额进行赔偿。以上规定自二 00 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