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舟山市物业效劳行业的健康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浙江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试行〕
舟山市物业管理方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凡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和从事物业效劳并收费的物业效劳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方法
第三条 本实施方法所称的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效劳,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舟山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效劳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那么
第六条 本实施方法所指的物业效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效劳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做好效劳区域内的平安防范工作以及车辆停放管理;〔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效劳内容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效劳的不同阶段、提供效劳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物业效劳收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的车辆停泊收费和车位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收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的车辆停泊收费和停车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分等级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