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方法〔暂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平安、有效、方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生产、经营药包材和使用药包材包装药品的,须符合本方法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药包材实行产品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负责药包材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Ⅱ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但便于清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清洗后需要并可以消毒灭菌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Ⅲ类药包材指Ⅰ、Ⅱ类以外其它可能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药包材分类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
第五条 药包材须按法定标准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 药包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和修订
第七条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药包材,由申请产品注册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第八条 药包材标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九条 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
药包材注册证书
未经注册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
药包材注册证书
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药包材注册证书
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生产Ⅰ类药包材,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并发给
药包材注册证书
生产Ⅱ、Ⅲ类药包材,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发给
药包材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 药包材执行新标准后,药包材生产企业需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核发
药包材注册证书
药包材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