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
换证实施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无锡市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许可证
换证行为,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整体水平,建立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时监管的长效机制,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
〔局令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要求,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
无锡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实施方法
换证实施方法
第二条 在无锡市〔含辖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换证适用本
换证实施方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最迟应在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
未按期申请企业,许可证到期需继续经营的按新开办程序、标准办理手续
第四条 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
换证实施方法
的要求对申请换证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不符合条件的,限期 3 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
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
第 76 条、83 条规定的情形
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熟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资格,并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企业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当领导责任;质量负责人是本企业药品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其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