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的物业服务企业侵权责任《民法典》中有相当多的内容与物业管理有关。学习并梳理这些内容,很显然对行业的未来发展和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服务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笔者现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常见的与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探讨。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之一是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否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例如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例如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