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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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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 号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为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有关事宜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及国家环境标准网站查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址:www.zhb.gov.cn国家环境标准网址:www.es.org.cn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二 oo 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医疗废物处置规范通知抄送:卫生部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 2 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 2 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1.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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