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4 年 12 月 11 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如下: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税收会计一会计凭证1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10 年10 年2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10 年3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30 年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4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30 年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5日记账30 年30 年6总账30 年30 年30 年7税收日记账(总账)30 年8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30 年30 年30 年9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年三财务会计报告10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永久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 2 年11部门财务报告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 年12财政总决算永久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 2 年13部门决算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 年14税收年报(决算)永久15国家金库年报(决算)10 年16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10 年17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10 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 年18税收会计报表10 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 2年四其他会计资料19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 年10 年20银行对账单10 年10 年10 年21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 年30 年30 年2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永久永久2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永久永久24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永久永久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